1、广播影视演播室灯光系统安装完成后,通过单项调试,联动运行,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。同时,试运行时间不少于四个星期,运行正常。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验收。
2、照明系统验收组的组成、职责和竣工验收程序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执行。
3、验收依据应包括:施工图、设计说明书、设计变更、施工谈判、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。
4、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,对各系统的在岗检查记录、单项调试记录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,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。
广播影视演播室灯光系统
5、照明系统的验收范围应包括:悬挂装置、照明设备、调光系统、信号传输与管理系统、灯具及辅助设备、配电及布线等。
6、验收内容应包括:材料进场检验文件、设备安装质量、线路施工质量、安装过程中的各种检验记录、工程技术文件、材料及图纸等。
7、应检查制造商提供的具有过载保护功能的设备的过载保护检查报告。
8、广播影视演播室照明系统验收时,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。